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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时间:2015年01月23日 星期五
台盟中央委员陈紫萱建议:对部分法律修改提出建议
来源:厦门市委统战部   发布日期:2018-05-18   字号:T|T

 

 

 

陈紫萱(台盟中央委员、福建省委副主委、厦门市委主委,全国人大代表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)反映:新时代社会和经济建设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,对于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实际需要的相关法律和法律条款,应该及时修改完善以及制定新法,在此提出三点建议。

1.建议修改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赋予在祖国大陆居住的台胞和境外人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198912月通过的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八条规定,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但该条款没有对“本居住地区居民”作出专门解释,对于长期在祖国大陆居住生活的台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,参加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选举和参与社区自治管理,在实际过程中多有不便。建议修订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填补台胞及境外人士参加所在居住地居委会选举的“立法空白”,为他们参与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依据。

2.建议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治理条例》。

为加强社区治理,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,这些文件当中上升为法律法规的较少。从现实情况看,很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来规范社区治理。建议尽快制定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治理条例》,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治理的概念内涵、组织领导、参与主体、公共事务、服务供给、工作保障、监督责任等,解决社区治理“是什么,谁领导,谁来做,做什么,怎么做,如何保证”等问题,为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。

3.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有关罚款限额的规定。

《行政处罚法》于19964月实施,二十多年来,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,特别是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限额的规定,已经明显滞后,难以适应现实需要。针对当时行政处罚比较严重的“乱”和“滥”的问题,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对个人处以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限额,规定为50元以下,超过这一数额就得适用一般程序。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这一数额规定明显滞后时代发展,严重制约了行政效率。设立简易程序的立法意图难以落到实处。建议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,以符合现实情况。

(厦门市委统战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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